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07-4-28 16:21:31 来源: 作者: 责编:郑海青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凭出口报送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或抵免退。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半")。

(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和在贫困地区开办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企业所得税。

(五)、产品出口企业 在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为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八)、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在我市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下同)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

(十)、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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