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7-9 15:28:26 来源:国土局 作者: 责编: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转让、入股、联营联建、置换和赠与.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办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作经营性用地的交易属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范畴,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二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场所。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含按份共有);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交易,但必须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使用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由交易方委托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中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按衡政发[2003 ] 3 号《 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实施办法》 办理;其中属国有产权交易的按衡政发[2 004]13 号《 衡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
   (一)受理审核
    交易方提出交易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受理。
   (二)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 委托交易合同》 明确双方责权利。
   (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招标、拍卖交易须提前7 天发布公告。挂牌交易,将公告期与挂牌期合在一起,时间可由委托人确定;委托人不确定的,一律定为5 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款可交交易中心帐户;也可交委托书人帐户,由委托人出具证明。
    成交确认:1 、一人竞买,符合竞价条件,由该人竞得;2 、两人及两人以上竞买,价高者得。
    成交后,交易中心、委托方、竞得人共同签订《 成交确认书》 ,同时委托方与竞得人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四)办证
    竞得人持《 成交确认书》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办理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为消化存量土地,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城区的闲置土地必须盘活,否则市政府将依法收回。盘活可采取(l )投资建设,( 2 )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3 )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其中,采取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和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其委托交易价和收购价不得高于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且在土地成交后方可支付委托交易价款或收购价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规划、建工、房产等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通知》 (衡政发[2 003 ] 7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00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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